广西留学回国人员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留学回国人员基金(以下简称回国基金) 的 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回国基金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吸引出国留学、进修的科研人员学成后来广西工作, 充分发挥 他们的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积极作用, 使国外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更好更快地移植到我区, 促进我区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回国基金项目的经费, 由自治区科委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额度进行安排,同时可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广西区科委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回国基金面向全区,凡在国外留学、进修所从事专业一 年以上、在国外有一定课题研究工作基础、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 教委系统的留学回国人员向区教委申报)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六条 回国基金实行保证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相似申报 条件下,对以下科技人员优先考虑安排:
(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科技人员;
(二)在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回国科技人员;
(三)在国外进修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科技人员;
(四)其研究课题针对广西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 并结合其在国外 研究工作基础、 对全区有普遍应用前景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回国科 技人员。
第七条 回国基金项目立题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作过国内外情报资料调研或检索, 并提供调研总结报告或 检索报告,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 拟采取的研究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 与国内其它单位的研究内容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二)研究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合理,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填写的《广西留学回国人员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 请书》)内容真实可信,经费预算合理;
(四) 回国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和从事所申请课题研 究工作的负责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职称)的申请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同行推荐。
第八条 受资助者,一般只能获得一次回国基金项目资助。如其 项目另有突破,有进一步研究价值,可另行申请一次性追加。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回国基金项目申报截止于每年3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再交申请 者所在单位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地、 市科委或行业主管厅、 局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加以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负责 地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 实现研究方 案的可能性、 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 和时间等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然后将《申请书》 送行业主管厅、局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申请者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厅、 局科研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 地、 市科委负责对实施申请项目在本行业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及地位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以上审查工作完成后,申请单位列出本单位的申请课题清单, 将《申请书》(一式七份),按规定集中送到区科委。
第十二条 广西区科委对受理的课题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回国基金项目由专门成立的学科专家小组评审。各学科专家小组主要就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一)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二)申请资助金额是否合理;
(三)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等。
第十四条 经专家小组初评入围的课题,必要时,申请者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参加答辨。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专家小组的意见,区科委对评审结果进行最后的综合平衡,并作出审定。 审定结果将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 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同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区科委签订承担课题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八条 回国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课题实施情况分期拨款的办法下达。资助经费拨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由单 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按项建帐,专款专用,由课题组支配。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费、科研材料费、试验费、课题论证及调研费用等)。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按受主管厅、局和所在单位的监督,并于每年12 月份向广西区科委提交“广西留学回国人 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应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 并建 立课题档案;对有关的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 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 上报广西区科委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广西区科委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资助课 题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者, 课题承担单位应负责向区科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 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 进行;
(二)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
如属(三)、(四)情况者,除须退还已获取的资助经费外, 还要取 消课题承担者下一年度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资格。 广西区科委根据情 况,对课题承担单位以后提出的基金项目申请及与适当的意见。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课题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 理结题手续,并向广西区科委提交如下完整材料:
(一)工作总结;
(二)广西留学回国人员基金项目课题结题报告;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 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 时间,广西区科委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 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广西区科委收到课题结题材料后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资助课题的鉴定、验收或评议。
第二十五条 经过鉴定、验收或评议后的资助课题,承担单位应 将下述材料报送广西区科委:
(一)评议或验收证书及有关附件;
(二)现已发表及今后发表的反映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论文、 专著、 文件、评论和资料等。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及以上有关材料, 将作为以后评审课题承担 者继续申请其他科学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评议或验收的研究成果,除经区科委审定需要保 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有关成果登记、奖励和专利申请等, 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 定办理。
区科委有权对研究成果实施强制许可; 由承担单位自定的成果转 让或技术转移须向区科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文章、报道、资料等,均应 注明“广西留学回国人员基金资助课题”, 否则鉴定或验收时不予计 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区科委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