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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身份证办事指南
1、 学生升学、毕业分配
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的同志,如您或您的孩子因升学或毕业分配,需办理户口手续的,请按以下要求逐条对照,材料齐全后再来办理,谢谢合作。
(一)学生升学、毕业分配迁出
(1)学生升学需迁出本辖区的,请带《录取通知书》及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学生毕业分配需迁出本所辖区的,请带毕业报到证及学生集体户口表、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学生毕业分配入户
(1)请带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行政介绍信》,大中专毕业分配的还须带《报到证》;
(2)准备一张标准身份证相片和身高、血型;
(3)原本市户籍的,户口要落回家中的,请带《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办理;需落在分配单位集体户的,请到单位出具证明,带《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手续。
(4)凡大学本科以上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其本人要求到桂林市区落户的,只要有落角地挂靠,允许落户。
符合此条件的应届毕业凭本科毕业证书、申请报告(挂靠人户口属单位宿舍的须单位签署意见;属居民区的须经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户口迁移证及挂靠人户口簿1、2页相关内容复印件,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历届毕业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申请报告(挂靠人户口属单位宿舍的须单位签署意见;属居民区的须经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挂靠人户口簿1、2页相关内容复印件,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填写《入户呈批表》提出拟办意见后逐级上报,批准后再通知本人。
2、 出生申报户口
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的同志,如您有刚出生的婴儿需申报户口的,请按以下要求逐条对照,材料齐全后再来办理,谢谢合作。
婴儿出生后,请到医院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在婴儿出生30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及父母亲户口簿,随父或随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注: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向派出所户籍内勤或主管所长咨询。
3、 市内迁移
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的同志,如您因住房搬迁,工作调动,结婚等原因,居住地发生变动,户口需在本市各派出所之间迁移的,请按以下要求逐条对照,材料齐全后再来办理,谢谢合作。
移出
请携带房产证或租约,离婚移出的请另携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户口簿、身份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移出手续。
移入
(1)请携带房产证或租约,单位宿舍需单位出具现住地房号证明,非直系亲属搭住落户的须经本社区民警核实签字后办理;
(2)所有移入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需持居民身份证,并准备一张标准身份证相片和身高、血型。
(3)携带上述材料及《迁移证》、户口簿到移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请注意凡到派出所落户的,必须是居住在派出所辖区的常住人口,否则不予落户。
4、户口项目变更
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的同志,如您需要变更户口项目请按以下要求逐条对照,材料齐全后再来办理。谢谢合作。
(一)居住地在本所辖区的变更
请携带房产证或租约,单位宿舍凭单位出具现住地房号证明,因离婚分户要求变更的,请同时携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持上述证明及户口簿来所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民族
请先到桂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持更改民族证明及户口簿来本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居民,本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已满18周岁的居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变更姓名,需本人书面申请书材料,到派出所找主管所长审批,再到秀峰公安分局审核。
(四)变更出生日期
居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所需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籍、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五)变更文化程度
请带最高学历证书及户口簿来本所办理。
(六)变更工作单位
请到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带户口簿来本所办理。
注:申请变更其他户口项目的请向户籍内勤或主管所长咨询。
5、注销户口
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的同志,如您因亲属死亡,需注销户口的,请按以下要求逐条对照,材料齐全后再来办理。谢谢合作。
(1)请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2)如死者是死于家中且又是可以不火化的少数民族,请到社区(或单位)出具死亡证明,带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3)如死者死于外地(在农村、家中),请带死亡当地的乡镇、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带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6、办理居民身份证指南
办理身份证的同志,如您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请按以下要求逐条对照,材料齐全后再来办理。谢谢合作。
一、申领范围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全国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已经开始办理,从2005年元月1日起按公安机关规定,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到2008年底停止使用第一代公民身份证。
二、换领范围
(1)从外市、县迁入人所辖区的,已办证居民在办理户口手续后需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辨认,应当申领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应当申领换领新证;
(4)需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三、补领范围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申请补证。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准备的材料
须本人持户口薄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办证大厅(地址:东环路电子工业学院路口),进行数码照像,登记办证。
如本人在外地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亲属持户口簿和本人三张标准身份证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实后,再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
如特殊情况需办理临时身份证的请准备三张标准身份证照片和户口簿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办证大厅咨询。
注:换领新证时,在领到新证时应交回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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