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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措施
1、医院安全保卫管理措施
一、每季度由安全委员会组织具体检查各科室安全防范制度执行情况。
二、每逢重大节日和市统一行动组织实施全院性的以“四防”为主的安全大检查。
三、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各种案件,接到报案半小时赶到现场,做好案件处理及记录工作。
四、做好医院安全防火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
五、各科室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三专”制度执行,同时做好回收处理和交接班手续。每季度派员会同医务部,药剂科三方共同清点、监督销毁毒麻限精神药品空安瓶。
六、各科室下班后应切断必要的电源,关闭好窗户和门,杜绝不安全因素发生。
2、财务室安全防范措施
一、财务室必须安装“三铁一器”(即铁门、铁窗、铁保险柜和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施;
二、铁门铁窗必须牢固可靠;
三、保险柜必须使用双保险锁或密码锁,存放点必须安全合适;财务室报警器必须与值班室相联,并有人值班守机,做到人防和技防结合;
四、财务室现金、票证、重要单据、印鉴等入柜存放,锁匙专人保管,随身携带;
五、财务人员到银行取送现款,必须使用安全箱(包)并有人护送;
六、财务室库存过夜现金一般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
3、毒、麻、精神类药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各科室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三专”制度执行,并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
二、认真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可拒绝发放,同时做好回收处理工作。
三、存放毒、麻、精神类药品处要安全可靠,非本科室人员禁止进出。
四、毒、麻、精神类药品的保管人员应经常检查门锁是否牢固,门、窗关闭是否严密,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对冒充医生签字领取毒麻品的要及时向保卫科汇报,杜绝不法分子骗取毒源。
4、 病区安全措施
一、病人入院时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病房;不准在病房吸烟,现金交出入院处,贵重物品要嘱咐病人随身妥善保管。
二、对危重、燥动、意识障碍的病人及病孩应加床栏,防止坠床;对有轻生或精神异常的病人,身边不能留有绳索、刀、针、剪等锐利物品;对有心理问题的病人,应作好心理护理。
三、值班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查对制度,防止因药液渗漏、浓度过高引起的化学损伤或药物过敏引起的过敏性损伤以及因查对制度不严发生医疗差错事故。
四、保证急救用品齐备完好,使用氧气时注意“三防”,毒、麻、剧药品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专人登记。
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保证无菌物品绝对无菌,防止医源性感染。
六、值班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经常巡视病房,发现可疑人员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并报告保卫部门或打“110”处理。
七、每季度及重大节假日各病区要进行一次以“四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5、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条例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桂林市劳动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为我院的制度化管理、落实定员、定岗、定职责,做到按规章办事,靠制度管人。希望雇佣和被雇佣双方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医院根据病区的编制床位数,及门诊各医技科室的实际需要,核准可雇用的临工数及工资奖金额。实行定额管理。即定人员数额,定工作职责、范围、定工资奖金数额。病区临时工工资和奖金纳入病区成本核算项目。超过部分由用工部门自负。
二、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由院部或院部指定部门统一对外招聘,统一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合同者书面申请备案。各科不得私自雇佣。
三、来我院工作的临时工必须携带三证(身份证、婚否证明和计生证)及外来人员就业证,免冠照片三张到医院保卫科建卡登记,办理用工手续。
四、被雇佣的临时工必须服从其工作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法纪,工作勤恳,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圆满完成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如在工作,生活中有违法乱纪行为,医院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上的处罚,以至解雇,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工资及奖金发放,由各科护士长或科室负责人报考勤到劳动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根据考勤发放工资,根据考核发放奖金,对不能完成工作量的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者扣发奖金,甚至不发奖金。
六、用人部门根据受雇临时工的表现有权解雇临时工,但应按合同规定提前30天通知被解雇人,并按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发给工资和奖金,临时工也有权辞退自己的工作。但应提前30天告知所在科室,否则当月的工资和奖金不发。
七、为了鼓励临时工干好工作,医院对受雇于我院的临时工,按其工作的技术性质,连续服务的年限,拉开工资和奖金档次。司机、水电工、锅炉、仪修、木工为技术工种,工资要高于普通临时工。因工作表现好连续受雇于我院3年以上的其工资奖金要高于受雇3年以下的临时工。每年的各类临时工工资和奖金的档次,医院在年初要参照区、市内其他规模医院的情况,核定标准,经院务会讨论决定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发放。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临时工,院部将按本院正式职工标准发给一次性年终奖。奖励面为临时工总数的2%《院长奖励基金开支》。
以上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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